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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稿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笔者通读了草案文本,认为草案反映了近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资本市场建设的成就和经验,符合市场实际,也为空未来的发展、创新和完善留有余地,体现了争取稳定的思想。我们期待修订完善后的《证券法》尽快出台,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04年8月、2005年10月、2013年6月和2014年8月进行了修订。之后,新一轮修订开始了。经过2015年4月和2017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审议,今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文本更加完善和成熟。

《证券法》的修订体现了依法监管的全面性和严格性,体现了风险防范在强化监管和增加法律责任方面的要求。

此次修改也是完善我国民商法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所谓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中国实行民商合一制度,即民法包括商法,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中有所规定。

证券市场包括投资者、发行人、专业服务机构、交易场所等主体,它们既有交易关系,又有服务和被服务关系。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创新,证券交易和服务活动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行人、承销商、保荐人、经纪人、投资者、会计师、律师等主体需要依托证券市场,多层次参与其中,为其他主体服务或接受他人服务,从而形成利益竞争和利益整合的生态。

证券日报:“升级版”证券法护航强大资本市场

因此,证券立法的总取向是规范各主体的行为,使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和服务活动能够公平合理地照顾各方的权利,做到平等、自愿、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同时,立法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效率。

笔者认为《证券法》的修订充分落实了上述理念、原则和要求,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着力完善基本制度。

所有发行人、投资者和专业服务机构都有权公平参与市场。股票发行制度应更具包容性和适应性,上市标准应多样化。本次修订稿在证券发行一章中设置了《科学技术委员会注册制度特别规定》,将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试点注册制度纳入法律范畴,丰富了证券发行的内涵,完善了制度设计。增加特别条款的做法协调了当前发行制度的稳定和市场的创新发展,符合争取稳定的要求,有助于稳定和引导改革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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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连续上市要求的公司退市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保护。为此,修订草案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直接表述为“上市交易的证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这项规定使除名制度更加严格,并加强了威慑。

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具有特殊性和先导性。可以说,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来说就像“氧气”一样重要。该修订草案将现行《证券法》中“节”之外的“信息披露”内容作为独立的“第五章”,充分体现了制度改革的要求,强化了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由原来的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扩大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原“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基础上,一般披露要求增加了“简明、清晰、易懂”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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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注重强化市场参与者的责任。

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各类投资者应当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这一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同时,它鼓励所有市场参与者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并努力实现守信者受到表扬,失信者受到惩罚。

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上市公司是直接的第一责任人,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负责监管、鉴证和信息披露。修订草案更全面地列举了专业服务组织的禁止行为,连带责任更加明确,处罚规则更加严格。

第三,加强监督执法,增强监督执法的威慑力。

在现行《证券法》中,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过低,加大处罚力度的呼声很高。该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提高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加强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力和责任,并有助于增强监管执法的威慑力量。一是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执法权力,加强监管机构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例如,监管部门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阻止相关人员出境。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二是提高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对已查实的发行人、大股东、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般投资者等违法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并延长相关人员的证券交易限制期限。三是细化行政监督措施。该修订草案明确列出了八项措施,同时表述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为空根据实际情况执法留有余地。第四,规定了被调查人员和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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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完善这些制度措施,构建监管者和专业服务机构共同控制市场准入和市场出口的机制,加强对交易的全过程监管,市场主体可以不怕违法,也可以尝试自己的法律。

同时,笔者建议,应努力将证券法与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联系起来,以增强法律的效力和威慑力。

第四,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资本市场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风险最有可能通过资本市场释放和放大。

在该修订草案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中明确列出了“依法监控、防范和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内容。同时,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修订草案中关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部分的管理规定,体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意图取向,是党中央要求的具体落实。

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完善有利于市场主体交易安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要加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同时,要依法明确相关市场化手段和方法的属性,为民商事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例如,我们可以考虑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属性,完善转让担保等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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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着力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一般来说,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贯穿于证券法修订草案的所有章节。根据市场参与者公平参与的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体现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和专业服务等所有市场环节中,并高度重视法律的适用性。

此次修订草案有专门一章“投资者保护”,严格规定了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和债券发行人应当禁止的行为和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对证券公司的违约赔偿和发行人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赔偿作出规定。修订草案还列出了邀请代理股东依法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规定,明确了证券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调解和诉讼,并明确了“一方人数较多的,可以依法选举代表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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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增加证券集团诉讼条款,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的力度。

证券法的修改是关系到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重大基础工程,是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的必然要求。新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进入第29个年头,并将于明年庆祝成立30周年。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大国崛起中的战略支撑作用,必须抓住发展机遇,深化改革。《证券法》自实施以来也进入了第20个年头。我们希望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订完善的《证券法》能够顺利颁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证券法律制度,以法治的方式调整、引导和规范各市场主体的行为,解决市场活动中各主体利益的平衡问题,提高市场效率,以法治的力量推动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标题:证券日报:“升级版”证券法护航强大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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