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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优化获奖举报制度,必须解决举报人的安全问题,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非常重要。
作者:独立财经作家,专栏作家皮海舟
在最近召开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提出,要研究优化奖励举报等制度和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监管,做到有错必究,有错必究。
这是证监会在近五年后再次谈论报告制度。上一次是在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规定》,规定了举报工作的相关事项,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措施,以确保个人和单位依法行使举报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举报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但是,从过去五年的情况来看,《申报工作暂行规定》显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过去五年没有发生特别重大的报告事件,没有上市公司因报告事件受到严厉制裁;第二,在过去五年,上市公司的非法活动不断,甚至愈演愈烈。《申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颁布对遏制和遏制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正因为如此,易会满董事长再次提出研究和优化获奖报告制度。
易会满董事长提出优化获奖报告制度。那么,获奖报告制度的哪些内容需要优化?换句话说,优化奖励申报制度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就个人而言,在研究和优化薪酬报告系统时,管理层至少应该考虑三个问题。
首先,有必要解决“奖励”举报者的问题。这是2014年发布的《报告暂行规定》留下的最大缺陷,也是《报告暂行规定》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清楚、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款数额的1%给予举报人奖励;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有效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如果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与举报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相比,这样的奖励标准实在不值一提,也不构成任何吸引力。
可以证明,拥有非常成功的报告制度的美国,是对举报人的名副其实的“奖励”。根据美国政府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如果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最终导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超过100万美元的价格处罚肇事者,举报人将获得10%至30%的罚款。根据这一奖励标准,自2012年以来,证交会已向61人提供了约3.76亿美元。例如,今年3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两名举报人总共判给5000万美元,其中一人获得3700万美元,另一人获得1300万美元。这个3700万美元的奖项是历史上第三大奖项。有了这么大的奖励,自然会鼓励更多的人成为举报者,也就很难隐瞒违法行为。
其次,要解决违法行为的“重罚”问题。对于一些举报人来说,他们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不仅是为了获得“重奖”,也是为了看到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重罚”,甚至会将相关当事人送进监狱,享受8年、10年甚至更长的刑期。然而,目前a股市场缺乏对违规行为的“重罚”措施。如果上市公司伪造和发布虚假信息,最高罚款60万元。对于这种惩罚,与举报人可能不得不承担的风险相比,人们失去了举报的动机。因为只有“重罚”才能打击违法行为,震慑后来者,给举报者“重奖”。相反,如果只对举报人征收60万元,能给举报人多少奖励?
此外,需要解决的是举报人的安全问题。股票市场涉及到市场各方的巨大利益,有些人和公司为了巨大的利益不顾一切。出于这个原因,告密者可能会切断这些绝望的人的“财务途径”。相应地,举报者可能不得不承担巨大的风险,这甚至涉及到人身安全问题。因此,要优化获奖举报制度,必须解决举报人的安全问题,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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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皮海洲:“重奖”与“重罚” 优化有奖举报制度的两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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