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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停止在手机软件上使用“为你读诗”;被告停止使用“为你读诗”的企业名称;被告停止在微信公众账户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2015年3月21日,“为你读诗”公开号推出“首届世界诗歌日音乐会”。
●尚克泉公司首次使用“为你读诗”作为微信公众账号的名称,在读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该名称。因此,它只能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如果抄袭者行动迅速,当尚克全公司的微信公众账户推出时间较短,尚未获得较高人气时,尚不能确定尚克全公司在本案中能否获得法律保护。
案件简介
尚克泉公司经营“为你读诗”微信公众账户。该公共号码于2013年6月推出,在用户中形成了一定的人气。据媒体报道,截至2014年8月,该公共账户有60万用户。
之后,2014年9月16日,一家公司更名为你的诗歌阅读公司,并在苹果应用商店发布了一款名为“为你阅读诗歌”的应用。2015年1月1日,寿山文化公司创建了一个名为“为你读诗客户”的微信公众账户。两家公司运营的公开号码和应用内容与班级圈子里的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相似。
尚克泉公司认为,两家公司推出的app和微信公众账户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和搭便车行为特征。因此,他以“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和装潢”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并请求颁布一项法令:
1.您的诗歌公司取消在应用市场上发布的诗歌应用程序,或停止在应用程序上使用为您朗读诗歌的名称,并更改公司名称;
2.寿山文化公司取消微信公众账户“为你读诗客户端”或停止在公众账户中使用“为你读诗”的名称;
3.责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以《为你朗读的诗》为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你的诗歌阅读公司和寿山文化公司做回应
两家被告公司表示不同意尚克泉公司的主张,并请求法院驳回所有订单,理由如下:
1.为你读诗是一个短句,一个普通的名字,而不是唯一的。
2.您的诗歌朗诵公司注册的公司名称、软件版权注册使用的名称、寿山文化公司使用的新浪微博名称和微信公众账号名称均依法注册,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受法律保护。
3.上科泉公司的索赔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
1.两名被告是否与原告有竞争关系;
从双方的商业模式来看,诗歌阅读公司为你推出的诗歌阅读应用有更广泛的具体服务。但是微信公众账户“为你朗诵诗歌”和“为你朗诵诗歌”的服务都是以手机为载体,服务对象都是移动平台客户,服务内容仅限于诗歌,是一个相对较小的话题。因此,两者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应用和微信公众账户性质不同,但微信公众账户只是微信下的一个自媒体平台,而应用是一个独立安装运行的手机软件。然而,在移动用户的日常使用中,他们之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小,并且有越来越多的功能可以相互替换。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尚克泉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户提供的核心服务(为用户朗读诗歌以供收听)完全可以被“为你朗读诗歌”应用所覆盖。从这个角度来看,两者构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
2.两名被告为你和寿山文化公司朗诵诗歌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考虑到微信公众账户“为你读诗”的用户数量、持续宣传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大部分媒体都用双引号报道等因素,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2014年9月16日为你的诗歌公司推出“为你读诗”应用之前,微信公众账户“为你读诗”已经达到了知名水平,构成了知名商品。
根据其名称,“为你读诗”是一个短句,但在微信公众账户“为你读诗”使用该名称之前,没有其他运营商通过设置微信公众账户或其他移动平台提供类似服务。因此,它不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读诗”一词意义不大,但“为你读诗”的组合具有一定的意义,在上科全公司连续使用后,具有很强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根据本案的证据,在尚克泉公司没有使用为您朗读诗歌的服务名称之前,搜索媒体报道无法将为您朗读诗歌与特定的服务提供商联系起来;《为你读诗》报告被尚克泉公司使用后,基本上指向了一个相对清晰的方向。可以看出,这个服务名称的使用在区分服务来源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大家公认,由你读诗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
作为微信公众账户“为你读诗”的主要运营商,尚克泉公司为推广微信公众账户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成果,使其成为一种独特而知名的商品。诗歌阅读公司直接将诗歌阅读作为苹果和安卓应用的软件名称,寿山文化公司以你的诗歌阅读客户的名义开设微信公众账户。两家公司以为你读诗的名义提供的服务足以与微信公众账户“为你读诗”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为您阅读公司名称是否构成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商品的专有名称?
微信公众账户“为你读诗”产生一定影响后,为你读诗的公司名称发生了变化,名称使用了与知名产品相同的词语,因此其变化和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和主观意图。同时,使用其品牌名称会导致用户错误地认为这两项服务是相关的,这可能会导致混淆。允许它继续使用不会从根本上消除不公平竞争。
判决:被告停止在手机软件上使用“为你读诗”;被告停止使用“为你读诗”的企业名称;被告停止在微信公众账户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案件编号。(2015)朝民子楚46540号
案件审结:张行律师|京泰九合律师事务所
韩|北京运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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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张兴:微信公众号名称被擅自使用并注册为App名称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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