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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设计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从破产程序的角度来看,这三种在美国都可以借鉴,在实践中也可以有新的形式。
潘和林金融专栏作家
10月11日,据一位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透露,贾跃亭主动向美国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实质上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债务关系的协议。一旦协议生效,债务人可以暂时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东山再起。另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在公司获得更大的发言权。如果公司能够重生,债权人将来会获得更大的利润。
巧合的是,就在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前两天,浙江省温州市于10月9日公布了中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的案例,该案例具有个人破产的实体功能和相当的程序。本案中,债务人蔡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破产企业的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蔡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最后,蔡提出以1.5%的利率清偿债务,即3.2万元,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债务的方案被法院批准。
与此同时,蔡承诺,如果其家庭年收入在该方案实施之日起六年内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所有债权人的未偿债务。参加表决的四位债权人也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在清算计划完成之日起三年后可以恢复其个人信用。
不难发现,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整与蔡的个人破产重整有相似之处,即双方所承担的债务主要是由公司破产和股东连带责任造成的。然而,这两种解决方案是不同的。在美国法律框架下,贾跃亭的解决方案属于个人破产重整,蔡的解决方案属于个人破产清算。
7月初,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下发文件,要求推进和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哪种方式更有借鉴意义?事实上,在美国破产制度中,《美国破产法》第7章“清算”、第11章“重组”和第13章“自然人偿还计划”基本上涵盖了个人和企业的可能破产情形,对应不同的破产程序。例如,持有财产的消费者可以选择第13章来安排债务重组,而那些个人财产较少和偿付能力较弱的消费者可以选择第7章的清算程序。
因此,在设计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从破产程序的角度来看,这三种在美国都可以借鉴,在实践中也可以有新的形式。
更重要的是设计一个可靠有效的保障机制。例如,个人信用机制的构建,即如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使个人破产程序能够通过信用惩罚机制得到合理、诚信的使用。还有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可以使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便于查询。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向破产债务人提供社会救济。最后,有必要完善破产犯罪制度,使破产欺诈受到惩罚并承担一定的不良后果。
目前,国内个人破产法律仍然缺位,蔡的个人破产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为进一步促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实践中考虑我国的不同情况,从而设计出最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和文化传统的个人破产制度。
标题:盘和林:从贾跃亭破产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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