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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止董利用“金降落伞”变相掠夺投资者利益。

熊金秋

最近,圣外海(002586)如火如荼,公司抛出的“黄金降落伞计划”再次让投资者对这种进口产品产生了质疑。

2017年,在st威海收购千禧投资的子公司千禧设计后,千禧投资成为st威海的第二大股东。今年8月,千禧投资的真正控制人当选为st威海董事长,之后大股东与第二股东之间的冲突仍在继续。

St威海将于12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现任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同时选举新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议案。现任管理层开始为“金色降落伞”做准备。12月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全面修订方案》;薪酬管理体系;12月16日,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部分人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规定高管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公司一次性支付高管年薪的两倍,特殊情况下支付高管年薪的三倍。

熊锦秋:“黄金降落伞”应遵循劳动法规定

据报道,22名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参与了金降落伞计划,该计划计划于12月23日集体辞职,可能的“薪酬”总额估计为4725万元。St威海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不到9000万元,上述补偿金额给上市公司带来压力。

St威海在公告中称,管理层薪酬计划是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工人的月工资比当地工人的月平均工资高三倍,则应按工人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支付给他们的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相当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标准一倍的赔偿金。

熊锦秋:“黄金降落伞”应遵循劳动法规定

如果st Wai Hai的高管辞职,上市公司就没有违法行为。此时,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在圣海外工作几年的高管只能获得几个月的薪酬,有些高管只能获得半个月的薪酬。如果行政人员的工资是本地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即使行政人员在单位工作超过12年,他最多也只能得到本地雇员平均年薪的三倍,而不是他自己工资的三倍。总的来说,笔者认为st为高管们准备的"金降落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熊锦秋:“黄金降落伞”应遵循劳动法规定

追溯制度,a股仍然缺乏相应的“黄金降落伞”制度规范。《公司法》第37条规定董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第46条规定经理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判断a股上市公司高管的“金降落伞”是否合法合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但部分董事、监事不与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更少。

事实上,“金色降落伞”是进口产品。20世纪80年代,美国再次经历了一波并购浪潮。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经常被解雇,在收入和声誉方面遭受损失。因此,一些公司与管理层签订合同,对管理层的营业额损失做出补偿协议,这通常是慷慨的,而“黄金降落伞”就是由此而来的。金色降落伞一般以控制权的变更为触发条件。目前,美国的“黄金降落伞”一般以12至30个月的工资作为合理标准,一般认为如果管理层有背信、犯罪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等情况。,这是无法补偿的。

熊锦秋:“黄金降落伞”应遵循劳动法规定

回到这个案例,目前,st Wai Hai并没有因为并购而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现在,两个股东都在掌权,或者因为最大股东的权利被转移了。因此,本案中的赔偿条款是对黄金降落伞概念的过度概括。为此,笔者建议a股市场应明确规范黄金降落伞:

首先要明确的是,适用的情形只能是并购引起的控制权变更,此时被迫离职的董事可以根据协议获得补偿。

其次,“金降落伞”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董与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约定“金降落伞”离职补偿金额条款。部分董事、监事未与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额,适当限制或约定离职补偿,防止董事利用“金降落伞”变相掠夺股东利益。

(作者是资本市场的高级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黄金降落伞”应遵循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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