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76字,读完约4分钟
一些金融机构打着“买者负责,卖者不负责任”、“卖者不卖”、“自由买卖,不受限制”的幌子,开始整顿违法行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首次出现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处罚填补了投资者保护领域基本制度的空白,这不仅是对所有金融机构的鞭策,也是对各类投资者的提醒。从设立章节和制度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保护投资者的坚实的制度基础
最近,发生了两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投资者保护事件。首先,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紧急文件,提醒投资者警惕私募股权基金业绩的公开宣传,包括“年末私募股权分红榜”、“阳光私募股权业绩排名”、“最佳业绩”、“扬眉吐气”等字样。第二,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为大学生开设股票账户”被江苏省证监局发出警告信,这是中国首例因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规定》而被罚款的案件。
这两件事看似无关,但实际上,它们都是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利用它们来解决“不议而售”问题的案例,这是自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经常出现的,意义非凡。这表明,过去一些金融机构片面强调“买方自担风险,卖方不负责任”、“卖你没得商量”或“自由、无限制地买卖”等问题,以往向低风险投资者出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或进行风险套利的做法行不通。
与其他市场相比,由于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中的强买强卖现象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反馈和报告。许多年前,投资者去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所谓的理财规划师推销保险产品。在持有此类“金融产品”直至巨额亏损后,他们发现这些产品“与银行无关”;投资者追求大起大落,如果他们不熟悉规则,他们会疯狂地投机b股的评级基金,他们会后悔,直到他们失去巨大的损失;一些所谓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或者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声称通过众筹和团购的方式购买高收益和低门槛的金融产品...这些行为本质上是一些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门槛”,没有考虑或有选择地忽视产品设计的风险底线,兜售与投资者风险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甚至一些个人打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和集资业务,危及投资者权益甚至金融市场安全
这些问题已经多年没有解决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专门针对“买方负责,卖方负责”的规章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对违反《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的首次处罚的出台,填补了投资者保护领域基本制度的短期空空白,这不仅是对所有金融机构的鞭策,也是对各类投资者的提醒,从建立规章制度的角度巩固了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无论是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第一处罚,还是通过阳光私募向投资者发出警示,其意义不仅在于明确“购买者自给自足”的规模,还在于要求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诚实守信,讲真话。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警告和处罚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卖方责任”的范围,要求金融机构了解投资者、产品或服务,给予投资者充分的风险披露和信息披露,正确匹配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并加强适当的内部管理。
从长远来看,惩罚显然不是目的,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长期的解决办法。适当性管理方法的出发点是对市场实体和金融产品进行分类和正确匹配。只有对投资者、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进行更系统、更规范的分类,才能更好地界定产品分类和责任分工,创造一个奖惩分明、激励约束有效的保险环境,让市场各方都知道哪个是底线,哪个是红线,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舟)
标题:金融市场“卖你没商量”行不通了
地址:http://www.hhhtmd.com/hqzx/14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