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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分析新格式带来的问题,帮助新事物克服“成长的烦恼”,可以最大化新的动能
假冒商品的广告经常出现在朋友圈里,二手交易平台经常为销售假冒商品提供温床,短视频软件偶尔会展示假冒商品...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8个部门联合开展了“网剑”行动,严厉打击了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严厉查处了生产和销售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监管机制和方法也在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近年来,新的格式和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这项新业务的经营模式日趋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少,法律责任也更加全面。然而,由于其虚拟性、跨区域性和即时性的特点,以及其形式的多样性和快速变化性,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统计显示,假冒、误导性宣传和信息泄露分别占电子商务问题的29.4%、22%和13.4%。许多打着创新幌子的新产品和服务都是假冒伪劣,卖假货和卖假货。这就要求监管者不要为了“新奇”而捂着眼睛,而是要尽力消除虚假,为消费者保存过去,保存未来。
首先,行政法律监督思维的更新要跟上商业模式和形式的创新。任何领域和行业的创新和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对于监管者来说,他们既不能放松正常的“质量控制”,也不能“用棍子打死”。许多年前,当快递业刚刚兴起时,许多地方以破坏市容为由严格禁止快递,但最终很难阻止服务需求的转变。我们要时刻关注新形式、新领域的新趋势,坚决遏制被批评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保持宽容,不要“把孩子往水里扔”。只有客观地分析新商业形式带来的问题,帮助新事物克服“成长的烦恼”,才能最大限度地培育新的动能。
市场监管是“管理”,但重点是有效的“监督”。在新技术和新商业形式诞生之初,及时介入跟踪观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共享经济的兴起已经注意到存款管理的问题;随着在线销售平台的出现,我们应该警惕大数据的“杀戮”。另一个例子是跨境消费日益升温,以及对难退难换、代理欺诈等现象是否足够敏感。将监管放在首位,管理放在最底层,充分利用“大数据系统”帮助实现任务目标,利用“移动云办公系统”实施重点工作,用“移动执法”准确定位监管,许多地方创新监管手段的探索为提高监管效率提供了借鉴。
归根结底,监督和创新并不矛盾。好的创新可以丰富和改善消费者的体验,这与监管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是一致的。新格式要求“新的监督”,而“新的监督”也可以帮助新格式。如果监管是“新的”,它必须是精确和精确的。无论是守护现有经济形态的健康发展,还是关注新的商业形态和新模式的成长和演变,加强监管都要着眼于方向,抓住机遇,在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上不断调整。抓住公众的需求,适应市场的发展,跟上技术的进步,建设一个保护和规范创新的河床,我们就能产生一个良性的冲水冲沙的效果,让真正为我们更好的生活服务的创新脱颖而出。
标题:人民日报评论:用“新监管”助力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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