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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制的意见》。2018年初,解决“一带一路”贸易投资争端的法律和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带一路”倡议是发展、合作和开放的倡议。它强调合作、共同建设和共享,紧密遵循发展的最大共同点,以实现每个参与国的共同繁荣为目标。然而,在实现“一带一路”倡导的共同富裕目标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应当指出,与建设“一带一路”有关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一带一路”的参与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不同的法治发展水平。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不仅在基础设施建设、贸易和投资管理、能源开发、区域合作、劳动和就业、环境保护、税收和金融方面,而且在公司、合同、侵权、知识产权等方面也是如此。如果规则和特点不明确,可能会给参与合作的相关国家或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因此,通过法律手段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防范机制势在必行。
作为一项内容广泛的经济合作举措,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法治建设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各部门和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不久前,中国首个“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讼调解对接中心在深圳前海揭牌,成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负责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专门机构。此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研究和起草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准则,外交部正在积极为公众建立一个条约数据库,商务部正在推动几个地区的贸易规则谈判。本次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相关工作,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核心是建立诉讼、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尤其是纠纷解决服务。
除了政府提供的相关法律保障和服务外,企业自身也应警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强法律意识,防范可能出现的商业和非商业风险,变事后救济为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应做好前期研究工作,全面分析东道国的经营环境,尤其是东道国的法治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业务发展规划;在合同订立阶段,应进行专业尽职调查,以充分掌握所在国政府的监管和合规要求,同时应仔细调查承包商的资格和信用,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投资风险高的地区,要认真考虑投资决策;在争议解决方面,有必要预测可能出现的争议,并制定有效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它们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
古丝绸之路绵延数千里,积淀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绸之路精神。今天,我们应该秉承丝绸之路精神,以法治的方式为“一带一路”营造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商业环境,依法妥善解决贸易和投资纠纷,共同迈向美好未来。(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廉丹)
标题:致力营造“一带一路”法治化经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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