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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发布了《上海市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继第一部国家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条例颁布后,上海市金融法院颁布了第一部国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条例,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上海市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的新探索。

谢军:代表人诉讼规定点亮证券集体诉讼新探索

实际上,在实体和程序上,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专章中对集体诉讼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激活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证券集团诉讼作为证券领域代表人诉讼的一种具体形式,在保障投资者的债权和集中司法资源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与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的《九人会议纪要》对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代表人诉讼作出了详细规定。至此,投资者保护诉讼的制度框架已经准备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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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此外,在选择代表、代表的权力和上诉程序方面存在各种争议。此外,由于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该制度在过去没有实施,而是被搁置了。虽然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代表人的诉讼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和投资者的诉讼地位通过暗示方式参与诉讼,但在保险机构代表人提起诉讼的权限范围、投资者退出相应程序以及一审判决后的上诉程序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要发挥代表人诉讼的公共功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细化和丰富起诉主体的责任及其外部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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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上海金融法院结合以往证券纠纷审判的经验,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代表人诉讼条例》,为案件审判提供了规则和指引,为后续立法提供了经验;开展证券集团纠纷的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定全文只有50条,但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4条中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新修订的《证券法》第95条第3款中以“加入制度”为核心的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和以“退出制度”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鉴于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各种可能类型,本规定对代表人诉讼的立案和登记权利、代表人的选择、审判、判决和执行等作了详细规定。当事人选举代表的程序、代表授权范围、代表的诉讼行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代表人诉讼条例》也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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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探索和创新最引人注目的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传统诉讼模式的运作问题。考虑到证券集团纠纷数量大的特点,如跨时间的空,上海金融法院充分利用网上平台进行权利登记、代表选择、公告和电子交割等。以方便诉讼程序。同时,上海金融法院还尝试将电子交易数据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连接起来,为合格投资者的验证和损失计算提供技术支持,以获取相应的交易记录,解决数据验证问题。

谢军:代表人诉讼规定点亮证券集体诉讼新探索

随着《代表人诉讼规则》的出台,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雏形已经出现。

可以说,与代表人诉讼机制这一群体诉讼制度相比,示范判决机制是法院首次针对证券群体纠纷引入的专业审判机制。其核心是首先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通过充分发挥示范案件的主导作用,可以促使平行案件的其他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快速审判解决纠纷。然而,应该强调的是,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相互补充。由于它们的应用和侧重点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代表人的群体诉讼属性决定了其主要适用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广泛、高度关注和典型的案件。然而,当大多数当事人意见分歧不大时,代表人诉讼比模式判决机制更有效率。相反,示范判决机制通过明确各方共同争议点的法律适用意见,勾画出相对稳定的诉讼预期,判决和调解的效果都将优于代表人诉讼机制。

谢军:代表人诉讼规定点亮证券集体诉讼新探索

总之,《代表人诉讼条例》为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提供了程序操作指南。这也是继2019年1月第一个全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出台后,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要的民事诉讼机制,优化法治经营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相信随着这一规定的实施和完善,以代表人诉讼机制为代表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在落地生根后必将结出硕果,资本市场的治理水平也将一步登天。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将有力推动证券集团纠纷的审理,提高审理的集约化水平,为优化法治商业环境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谢军:代表人诉讼规定点亮证券集体诉讼新探索

(作者是一名法律学者)

标题:谢军:代表人诉讼规定点亮证券集体诉讼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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