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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和根本法。它的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决定着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资本市场的法治方向,与每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按照顶层体系的设计要求,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方向,为全面深化证券市场改革、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打造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次法律修订有许多亮点。概括起来有两条主线:一是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进一步凸显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要求;二是兼顾投融资平衡,突出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畅通融资渠道。

黄江东:新证券法强化放管结合兼顾投融资平衡

□黄江东,郭浩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加强投资者保护,夯实制度基础

事实上,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是“重融资、轻投资”,投融资比例严重失衡,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动摇了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专门的一章来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并做出了一系列创新的制度安排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从根本上说,从回归市场发展的逻辑和本质来看,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所有投资者。

黄江东:新证券法强化放管结合兼顾投融资平衡

首先,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已经建立。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安排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法律上确立“卖方责任”原则,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倒置。这在中国个人投资者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意义。

二是建立了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证券市场的维权成本很高。该修正案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表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扩大了空.公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持股制度

三是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制度得到完善。长期以来,中国股市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是“铁公鸡”,长期身无分文,不关注投资者的回报。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探索。本次修订总结了相关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股利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以及法定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保障。

第四,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总结实践经验,规定预付款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建立,即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下,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允许其接受50多名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建立了“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制度,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的制度安排。

黄江东:新证券法强化放管结合兼顾投融资平衡

笔者认为,新证券法很好地响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总结和吸收了证券监管和司法实践的优秀成果,体现了“发行管理服务”的时代潮流。有理由相信,这将更好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全面加强监管,加大违法成本

前端监管放松,证券市场的大门更加敞开,因此事后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管和问责配合,否则证券市场将鱼龙混杂。此次修订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新证券法将信息披露作为一个特殊的章节,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地位。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强调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应充分披露;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显然,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建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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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全面增加法律责任,增加违法成本。原证券法的法律责任过轻,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该法的这次修改大大增加了法律责任:如果行政罚款的数额是按违法所得计算的,罚款标准将从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如果实行定额罚款,罚款数额将大幅增加,如从原来的30万元增加到60万元,最高可达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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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确证券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受损害投资者的过错推定和连带责任;加大对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违法处罚力度,从原来最高处以业务收入5倍的罚款增加到10倍,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禁止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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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加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的法律保障。与海外市场的同行相比,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权限和保障力度还不够。例如,如果被调查对象不合作(故意回避、恶意抗拒障碍、做出虚假陈述等)。)在调查过程中,监管部门没有有效的法律手段及时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和权威性。新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将对拒绝或阻碍监管和执法的行为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直接罚款,这将极大地遏制潜在的不合作行为。此外,监督手段进一步加强:冻结和查封的最长期限可达两年,不受行政执法最长60天的限制;限制证券交易的最长期限可达6个月,大大突破了原来30个交易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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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进入壁垒,激发市场活力

首先,放宽和扩大“证券”的范围。新证券法增加了对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的管理措施。明确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由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规则不完全统一,导致人为的市场分割,影响市场的统一性和公平性。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作为上位法的地位,有助于证券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透明度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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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全面实施登记制度,降低证券发行门槛。新证券法明确将“审批”改为“登记”,为全面实施证券发行登记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将发行股票的“可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改为“可持续经营能力”,删除发行企业的盈利要求。大大简化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调整优化证券发行程序,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同时,规定了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并预留空空间,逐步实施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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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进一步降低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批,人员的任命完全由公司自行决定。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模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原则上,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都有资格从事证券市场业务,不限于目前的40家以上,这将进一步激活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服务市场。从表面上看,将协议收购中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从中国证监会的豁免改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豁免发行要约,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调整,但实际上可能意味着市场效率的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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