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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颁布《国家发展战略》,并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宪章》(300024,诊断单元)。及时对机器人进行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五雪庵
机器人不是人类。他们写的东西能享有版权吗?自从人工智能蓬勃发展并开始出现在新闻写作、视频音乐创作等领域以来,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术界和实务界。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率先给出了司法答案:人工智能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腾讯状告“网贷家园”未经授权抄袭腾讯机器人梦想家的文章,这是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的首例,腾讯胜诉。
在人工智能时代,软件可以自己生成相关内容。这些智能生成的内容有效吗?它应该受版权法保护吗?一份公开发布的大数据报告被其他人转载到百度的“白家号”上。由于百度白家号侵犯了其文章的版权,北京电影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去年12月4日,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例引起了很多关注,因为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生成的文章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根据法律专业,根据现行法律,自然人或法人受版权法保护,人工智能不包括在内。一些法人还表示,人工智能机器或工具创造的作品的版权取决于人们在创造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出现了许多新课题,引起了学术界和经济界的热烈讨论。随着人工智能在新闻采写、文学创作等领域的发展。特别是被称为人类历史上人工智能创造的第一部诗集《阳光失落的玻璃窗》,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大量人工智能作品的出现和可预见的快速增长引发了对人工智能作品版权和所有权的热烈讨论。此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易提出,人工智能创造的作品是否拥有版权。这个有争议的话题引起了业内学者的热烈讨论。它已经成为版权保护的一个热门话题。
人工智能的本质是研究如何使用计算机来完成过去只有人类才能完成的智能工作。“人工智能创造”实际上是一种拟人化的表达,其实质是人类利用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系统本身自动生成的内容。因此,称之为“计算机生成的内容”更为恰当。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文艺内容已经“接近”现实,甚至“实现”了现实。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可能产生商业利益,法律必须明确界定这些利益的所有权。
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但它也有巨大的社会风险。要么是“技术经济”决策带来的风险,要么是科技文明本身受到法律保护带来的风险。这种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和全球性的特征。与此同时,知识革命给现行的法律规则和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它与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发生了冲突,如民事主体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突出了法律制度中产品供给的缺陷。
知识产权是通过鼓励社会创新来保护那些新颖、有创意和实用的东西,使它们拥有专有权,并通过这种专有权鼓励更多的人去创造。一方面,只有人们智力活动的成果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真正的创意只能来自人类,因为创作本质上是一种独特的生活体验及其表达,是作者个性和个性的体现;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不被承认为空,但人工智能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主体关系的变化,甚至可以说新的物种立法必须从人类的角度出发。从这个意义上讲,关注人工智能创造成果的归属也是包括民事主体制度在内的法律改革的探索。
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甚至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确实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的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做出新的立法规范,但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却不可能得到保护。一方面,随着人工智能渗透到人类的创作活动中,著作权法对作者和作品的判断规则仍然有效。正如计算机程序不能成为作者一样,依靠对计算机程序获得的信息的分析和处理,根据特定算法形成的产品不能成为版权法中的作品;另一方面,传统的版权涉及对创作者的保护,相关的邻接权倾向于创作者和投资者。即使机器人真的能像人类一样创造,既然机器人不是人类,法律也没有必要对这些成果给予特别保护,因为这不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如何处理人工智能产生的智力成果可能不那么重要,因为对于这些非人类的“创造者”,保护和鼓励不是促进交流的必要手段。
机器人是人类创造的,它们的目的是为人类服务。尽管人类的许多工作都可以被机器人取代,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是不能被机器人取代的,除非人类失去对机器人的控制。因此,未来的法律可能会更加关注如何限制人工智能,保护人类和地球上的其他物种,而不是把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来保护它。对于人工智能带来的现代性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即预防行为和应对系统。展望未来时代,我们应该以人工智能的发展和调控为主题,形成以安全为核心的法律价值目标、以伦理为先导的社会调控体系、以技术和法律为主导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制度和法律的社会治理体系。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地需求,尽快颁布《国家发展战略》,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宪章》,及时制定机器人专项立法势在必行。
标题:吴学安:AI“创作物”获得著作权保护仍有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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