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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1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向董明珠发出警示函办法的决定》,决定对董明珠发出警示函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该决定称:“董明珠:经调查,作为珠海格力电气(000651)有限公司董事长,你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气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公布了格力电气2018年度经营收入和净利润的相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气仅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晚公布了2018年度业绩预测。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监会要求董明珠“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研究,规范信息对外发布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董明珠本人没有说什么,但刘美薇老师对此行为提出了一些质疑。据《白鹏新闻》报道,刘姝威在2月11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表示,根据广东证监局发[2019]6号警示函,公司董事和高管在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信息之前,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的业绩预期。但是,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98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区别。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不涉及股价变动,公司董事和高管只需要对股东大会负责,没有必要考虑太多其他因素。然而,上市公司是不同的,董事会应该对所有股东负责,其中包括公众股东,许多公众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因此,重要的新闻公告必须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让每个人同时得到消息。因此,作为公司的另一种分类,上市公司的所有规则除了公司法外,还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规则,不能超越任何证券法规。想成为上市公司并享受上市红利,却不遵守证券法规,这似乎是不现实的。
因此,股东大会的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它不能成为超越《证券法》等资本市场所有规章制度的法外场所。相关公司高管不得随意谈论公司业绩、重大资产重组及《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必须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董明珠女士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给予警告
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也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回答记者提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不得取代应当以定期报告形式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那么,上市公司选择召开股东大会以避免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经营战略提出质疑的最佳方式,就是在财务报告公布后接受任何股东和记者的提问。只要事实正确,就不会有违反。否则,一旦内幕信息被提前泄露,股价就会发生变化,小的会受到监管。投资损失严重的,投资者将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的,将因违法受到处罚。
董明珠非常幸运地在收盘后披露了公司的业绩,并没有导致股价变动。作为补救措施,该公司还宣布了当晚的预期业绩,以便每个人都能在第二天下班前得到一致的消息。中国证监会只发出了一封警告信,实际上并没有影响到个人的任何经济和社会利益。事实上,它已经被轻轻打败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种处罚更合适,这不仅提醒了我,也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然而,恰恰是因为相关部门轻打了太多高管,导致很多管理层的言论越来越离谱,销量翻番等豪言壮语也出现了。作者建议,为了让资本市场变得清晰,有必要加大对胡说八道的高管的惩罚力度。
标题:刘妹威老师对证监会处罚董明珠的质疑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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