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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胜军,中国金融改革研究院院长

2018年1月至10月,376家上市公司的385名董事宣布辞职,这意味着平均每天至少有一名上市公司董事长辞职。根据目前3551家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大约每九家上市公司中就有一家董事长离职。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一直鼓励各界人士创新创业,营造支持创业、包容失败的氛围,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以追求创新、增加就业、发展经济。与此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可信社会的建设。一方面,它加强了司法判决的执行,同时,它增加了对不可信的人(机构)的相关责任要求。这些事情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有好处。

然而,由于政策来自不同的部门,缺乏协调与合作,冲突就产生了。与此同时,一些政策是仓促、仓促和极端的。其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越来越重,这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人格化代表。像董事和监事一样,他是公司治理的一个角色,以便在必要时代表公司签署某些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代表”,而不是公司本身,公司是由一系列人员和资产组成的组织。公司管理权和控制权的真正行使者一般是公司管理层,即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治理和管理是一体的。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大中型公司,治理和管理往往是分开的,治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往往不在公司工作(例如,他们中的许多人由股东同时任命)。

刘胜军:应取消法人代表不当连坐责任 保护民营企业家

随着治理和管理的分离,公司的日常控制和管理由管理层,即高级管理人员来完成,因此相应的责任也应该由管理层来承担。然而,在我国的一些法律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往往被过度扩张,同时,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也往往混淆不清。以下法律代表坐在一起限制所谓的高消费的例子尤其明显:

公司经判决有未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不得乘坐高铁、飞机或其他所谓的高消费,被视为不诚实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公司(单位)有债务,法院判决予以偿还。如果公司未能执行或公司实质上资不抵债,就没有财产可执行(通常是后者,此时公司很容易走出僵局,即没有人负责)。除了公司被认定为不可信赖的人外,法定代表人也被法院认定为不可信赖的人,进入信用信息系统,限制高消费(如不能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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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然混淆了作为组织的公司和作为代表的个人。公司的债务不是法人的债务,公司的不诚实不能等同于法人的不诚实。有人可能会说法人是公司的代表,可以控制公司。然而,实际情况是法人只是公司治理层的一员,往往不能控制公司。从控制公司的角度看,股东的控制权往往大于法人的控制权;或者即使你能控制公司,当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时,法定代表人能做什么?更重要的是,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其他人员,都不应该因为公司的不诚实而与个人的不诚实相结合,受到所谓高消费的限制。这真的是两回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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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的一员,公司的治理和管理人员普遍具有做好公司工作和承担应有社会责任的强烈意愿。然而,企业管理毕竟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失败的概率远远大于成功的概率。

《经济日报》2016年6月1日的一篇报道(作者:刘兴国)提到:抽样调查显示,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7岁,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5岁;中国大公司的平均寿命是7到9年。可以看出企业失败的概率有多高!如果公司失败了,它就不能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公司的治理和管理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它是无能为力的。同时,股东的投资无法收回。根据有限公司的要求,他们已经在自己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了责任。如果增加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实际上很难达到提高执行率的效果,因为毕竟公司的债务或责任与法定代表人的完全不同。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个人的债务无法偿还,当然应该被归类为不诚实的人,并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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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交人对一些基层法院执行法官的调查,他们喜欢限制法律代表的高消费,因为他们容易操作,并有一个债权人账户(这也为法官空室提供了逃避债务和寻租的漏洞),但事实上,这并没有对实际偿还债务产生很大影响,但由于操作简单,它实际上并没有收回债务;除非是小额债务(如几千元或几万元),否则为了摆脱其极大的不便,法定代表人不得不代表公司偿还这些债务,这大大扭曲了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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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经济组织(企业)的发展历史来看,15世纪以前,世界各地的企业基本上都是“无限责任”,当企业破产时,股东或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甚至欧洲也有一个特殊的“债务人监狱”。有限责任公司始于15世纪的西欧(如法国、荷兰、英国等)。)。“有限责任”制度设计是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突破,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也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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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法的确定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将公司的偿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坐在一起”,无疑是法理上的倒退,完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然,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也就是说,它实际上已经破产,从法律上讲,只要法院裁定公司破产,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就可以终止。但问题是:首先,法定代表人没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即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其次,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由于基层法院人员不足,破产案件复杂耗时,法院一般很少受理破产案件(虽然有句话说没有案件,但实际上并没有执行);第三,即使一个公司可以申请破产,法院的审理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有些甚至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影响很大。因此,事实上,破产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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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混淆法人责任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的后果有两个方面:

首先,它极大地抑制了创新和创业,扼杀了创业。许多人选择不创业是因为他们担心企业的失败(这很有可能)不仅会失去投资,还会给他们未来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同时,由于公司的责任,第一次创业的人被列为不诚实的人,往往很难开始第二次或第三次创业,但第二次或第三次创业的成功率往往更高。马云和刘都多次创业成功,大多数成功的企业家都多次创业成功。我甚至不能乘坐高铁和飞机,那为什么还要重新创业呢?12月4日,海淀区法院对东厦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公司)发出“消费限制令”,限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戴巍实施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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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它带来了更大的不诚实。由于害怕公司倒闭,许多公司往往会找一个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替身,这给社会带来了另一种不诚实,并容易导致后续的法律纠纷,导致坏账赶走了好钱。

这种坐在一起的做法,法院在2015年开始加强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在过去的几年里,数百万人“坐在一起”,失去了他们的信任。限制所谓“高消费”的个人,如果他们继续发展下去,将会有几千万甚至几千万人,而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都是有社会价值的企业家和企业家,一个似乎都很小。企业家不能处理事务。中国经济如何获得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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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初衷似乎是,当被执行人是单位时,法定代表人不能花费大量的单位财产。然而,在实际实施中,很难区分个人消费是单位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因为购买高铁车票、机票、入住酒店、出国等)。总是以个人的名义出现)。与此同时,基层市民在实际执行时很容易采取简单化的做法,即限制所有所谓“坐”的法律代表的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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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随着时代的发展,飞机和高速铁路已经成为基本的交通工具,这是公民出行的基本方式,出国也是工作或生活的基本需要,所以根本没有高消费。

由于公司的偿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相混淆,大多数“有识之士”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甚至是董事和监事。这无疑是对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的极大伤害,也是对企业家的极大扼杀!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导致法定代表人“坐在一起”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出境等所谓“高消费”,被认定为不诚信行为,这不仅违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原则,而且实际上无助于解决实施困难。相反,它助长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名义替代和逃避债券等不良货币赶走了好货币,这对创新和创业、企业家和创业团体极为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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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建议,作者认为更有效的方法是:

对于作为未偿债务执行人的单位(公司),首先,它可以查封该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这在当前的信息时代很容易做到),其次,它可以下令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第三,它可以查封该公司的办公场所。这些措施是针对公司的,因为债务属于公司,一切后果都应由公司承担,这体现了法律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同时,因为公司是所有股东和参与者(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共同利益的主体。),针对公司的措施也将有助于所有股东和参与者在有能力的时候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而不是让法定代表人带头,降低股东解决问题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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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定代表人在发生火灾和意外伤害时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合适。同样,对于公司的事故,首先要确定和界定真正的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简单的法定代表人,除非法定代表人实际上负有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由于法定代表人往往不是日常管理人员,如果法定代表人只是简单地承担管理不善造成的责任,不仅会造成司法不公,还会使日常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为日常管理人员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此掉以轻心),这与设定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建议立即改进和调整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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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法律责任设置不当,极大地影响了创新创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司法不公,背离了法律责任设置的初衷!急需取消或调整!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分别表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滥用损害民营企业家的利益,让企业家掉以轻心,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这也是对社会各界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精神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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