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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展期和用于偿还违约合同的全部债务的增加作出了补充规定。针对这两种情况的补充规定明显削弱了去年3月实施的修订措施中的相关约束条款,有利于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本补充通知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因信用风险确实需要延期的参与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如果累计回购期实际已到期3年或3个月内将到期3年,经交易双方同意,延期后累计回购期可超过3年;第二,如果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同债务,上述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此外,在这两种情况下,交易所成员单位都需要严格评估并向交易所提供报告,目的是继续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管理工作,实现股票质押式回购真正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证券日报:不要谈虎色变 要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

应该说,股票质押式回购不仅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形式,而且需要发展和支持,应该正视风险,给予适当的规范、引导和约束。这种融资方式管理规则的不断修订是监管与时俱进的实践,也是监管当局风险意识逐步提高的结果。

自2013年5月券商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来,其市场份额快速增长,超过银行和信托,成为股票质押的最大投资者。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规模稳步增长,2016年开始加速增长,2018年初达到峰值。这不仅是因为股票质押业务手续简单,贷款速度快,还因为还款灵活,融资成本低。因此,这种方式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首选融资方式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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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主体来看,民营上市公司股东质押的市场价值占质押总市场价值的82.4%,80%以上的整合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补充营运资金等现实经济目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的平均利率为6.5%,在民营企业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中相对较低。它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缓解民营上市公司股东融资困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这种融资形式值得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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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股票质押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风险逐渐积累,重复质押股票、质押股票处置困难等问题逐渐出现。特别是在过去的一年里,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加剧了这种风险的程度,导致违约的增加。针对这些问题和现象,近几个月来,金融机构如代表团、两会、地方政府、证券公司和保险机构都积极参与解决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风险。各种救助措施的逐步落地,对有效化解股票质押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截至2018年12月31日,深交所回购的质押股票总市值为2001亿元,占两市总市值的4.6%。这两个城市的股票质押余额从最高点下降了26.9%以上。风险的总体影响是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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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股权质押风险是股东的信用风险,而不是上市公司的操作风险,大部分股东质押风险并没有传导到上市公司进行操作。违约处置的实际金额相对较小,但受到司法冻结、库存限制、减持限制等因素的影响。二级市场销售实现的质押金额较小,对市场影响有限;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评估自身财务实力和流动性管理能力,立足实体经济和主营业务,合理审慎地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同时,化解股权质押风险,也要凝聚各方力量,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创新风险处置机制安排,共同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标题:证券日报:不要谈虎色变 要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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