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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作出了明确回应,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工作,需要先立法后逐步推进。当前,关键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推进个人破产立法。自然,下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是,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我们应该收集和收集什么样的社会共识?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出发点是保护和展示稀缺的企业家精神。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熊彼特认为,企业家是一个创新群体,他们所形成的热情、执着和颠覆传统的精神可以称为企业家精神。保护和激励企业家精神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基本点。就中国而言,只有企业破产法,但没有像欧洲、美国、香港和台湾那样的个人破产法。因此,许多法律界人士称《企业破产法》为“半破产法”。从理论上讲,这种制度框架意味着自然人不能像企业法人一样申请破产并获得法定破产保护。同时,在实践中,当一个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其中一些人必须照顾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因此,对许多经营者来说,管理不善和企业破产就等于灭绝。
但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下,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详细、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还款能力后,会做出合理、合法的免责判决或帮助债务人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对于债务人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债务减免获得放松和喘息的机会,然后重新点燃他们的创业热情,重建他们的生产能力,为社会创造新的价值。特别是,有必要指出,初创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能大于相对成熟的企业。除此之外,权威报告显示,在毕业后创业的应届毕业生中,超过一半的人在三年后辞职。尽管导致中途退出的原因有很多,但恐慌的想法是,一旦他们破产,他们可能会陷入不可逆转的局面,这一定会产生影响。因此,为了激励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并坚持创新和创业,有必要让他们轻装上阵,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后顾之忧。从这个角度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被视为改善和优化社会商业环境的基本力量,应该被视为我国破产制度完善的一个里程碑。
第二,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诉求点是倡导和弘扬扶贫济困的仁道和良好风尚。虽然法律不能取代道德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灵活作用,但客观上,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和导向性作用,它必然会在道德权力的扩张中发挥巨大作用。以个人破产制度为例,适度免除经营责任具有减少灾难的道德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生活或消费负债可能比经营负债更为广泛,个人破产制度更有必要打开救助渠道。例如,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往往会使一个家庭失去一切,而严重疾病和严重工伤等事故可能会拖垮整个家庭。在连基本生活都不可持续的前提下,因灾害而欠下的债务自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个人破产法和客观事实,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也体现了对合法公民生存人格的尊重,反映了全社会对弱势群体地位的判断取向,展现了人性善与社会治理良好秩序的和谐图景。
第三,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目标是支持和维护合法债权人的重要权益。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一种平衡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在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一方面,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适用可以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提出,双方能否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取决于债权人;另一方面,法律还规定了债务人债务减免的数额和范围,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为债务人申请破产而完全被浪费。特别是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即使法律做出明确判决并强制执行,也无法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诉求,而“执行难”的背后是债权人可能永远无法收回的“坏账”。然而,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支持下,债权人的利益至少可以部分地、分阶段地实现,或者形成合理的预期。因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当事人眼中得到了认可和扩大,制度的公信力得到了表达和加强。
此外,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切入点是重塑和再造债权债务的形成范式。在自然人债务生成链中,近年来金融体系出现了明显的无序和越轨。例如,商业银行大力推广面向年轻群体的信用卡,信用卡发行数量已经“井喷”。与此同时,逾期还款金额也开始激增。新的“负翁”们竞相涌现,国内家庭负债比率迅速上升;此外,许多网上贷款机构和私人贷款个人或明或暗地以高利率拆出资金,诱使借款人陷入债务泥潭。相应地,各种野蛮暴力的讨债行为也频频发生,导致了山东聊城“讨债辱母”的悲剧。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资金的借贷双方可以得到明确的警告和指导,因为一旦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其部分债务将被免除和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偿被取消的债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显然,债权人在未来是否放贷时会更加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从这个角度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迫使金融市场自我修正,理清源头,进而引导自然人债务管理的有序轨道。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的独特立足点是培育和强化一种全新的破产文化,即免除债务的对象是善意和诚实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在这方面,该系统本身将形成一个强大的反措施,打击恶意逃避债务。一方面,对债务人的债务减免有非常严格的附加规定。例如,债务人在债务免除期间只能自由管理衣服和食物等生活财产,而房地产和汽车等其他财产则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使用;在免税期内,债务人的消费支出将受到严格限制,包括不进行高频消费、不在高档住宅楼居住、不乘坐飞机、不乘坐高铁等。另一方面,随着豁免期的开启,债务人的社会声誉和信用支配地位也将受到极大的约束,甚至必须承担个人信用破产的成本,如个人破产信息将被公开,破产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等社会职务。正是由于个人破产的巨大机会成本,即使在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实施得非常成熟的国家,自然人也不会轻易选择申请破产保护。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种积极的干预机制,可以迫使自然人自觉维护和加强个人信用。
当然,历史教训表明,将会有许多政策创新,在拆除和游戏政策方面将会有许多变化和猜测。而且,在现实中,系统设计也很难完全堵塞违规漏洞和罪犯故意钻的空子。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对各类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人的刑事和民事处罚力度,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剥夺其终身个人破产的法律保护权;另一方面,延长债务免除期,在国外、香港和台湾一般为3-5年,在中国可延长至7年以上。在此期间,必须动员和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建立货币有偿举报制度,让各种逃避和浪费债务的不诚信者成为无处藏身的老鼠。
标题:张锐:凝聚社会共识 实施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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