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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银监会查处了一些中小银行。一些银行董事长的司机实际上是大股东,甚至保姆也是机构的大股东。”银监会副主席周亮表示,股权混乱对中小银行来说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同时,他强调,银监会必须履行好监管职责。既然做了监督,就不能怕得罪人,不能做“稻草人”,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纠正各种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银行是管理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由于其特殊性,决定了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多项监管规定中对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自然人股东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投资基金为自有基金,不得与委托基金、债务基金等非自有基金进行投资。此外,它们必须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同时,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原银监会也于2018年初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大股东向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逐层解释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与其他股东或一致行动者的关系。否则,做出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的股东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近年来,监管部门将股权治理作为整顿银行市场混乱的重要内容,严格监管银行股权,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中小银行的大股东出于各种目的隐瞒真相,通过违规持有他人股份来逃避监管和审查。因此,出现了董事长的司机和保姆成为银行大股东的混乱局面。经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造成这种混乱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人们对实际投资者的资本来源的合法性有所怀疑,这种资本来源可以被他人合法化;第二,以他人的名义,确保在股东大会上有足够的发言权,从而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起到绝对的控制作用,促使银行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第三,为了获得较高的现金股利,它会给自我投资带来较高的回报。此外,银行和监管部门不严格,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忽视事后监督,这也是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
大股东操纵导致银行风险问题的发生是有先例的。原承包银行因存在重大风险而被接管,这与大股东非法干预银行业务不无关系。股权关系的不透明和不规范导致了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一直是一些中小银行发展的内在隐患。特别是个别大股东利用其对银行的控制优势,非法使用资金和开展业务,干扰正常经营,将银行作为“提款机”,不仅扰乱了银行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对市场造成了不利影响,更严重的是,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危及经济和金融安全。
股东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因此,银行股东资格审查的责任必须层层到位,而不能流于形式。首先,股东应履行如实提交自己信息的责任。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并说明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并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其次,商业银行应履行核实股东信息的责任。根据渗透原则,应加强对股东资格的审查,将不合格的股东排除在门槛之外。同时,核实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的信息,掌握变化情况,判断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股东的监督,履行最终决定权。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加强对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的“渗透”管理,规范股东行为,纠正非法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收购银行股权、代表银行持有股权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操纵银行经营管理的行为。要通过严格监管,强制银行履行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依法规范操作。同时,要建立对股东的动态监督机制,我们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怕得罪人,不要做“稻草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银行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此外,有必要加强问责制,银行和监管机构如果发现银行股东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但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采取措施,就应该承担责任,确保股东管理不采取这种形式。
标题:李凤文:把银行股东资质审查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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