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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证券法》已经修改,而《刑法》还没有时间同步修改,但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人来说,以刑代刑会不会成为一种出路?这不是没有担心。
虽然新颁布的《证券法》大大提高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在关键环节仍然力不从心。
在《证券法》修订之前,违反法律法规的罚款60万元被视为最高处罚。考虑到《证券法》颁布时的立法环境,当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一般只有几千万元,年利润只有几十万元时,60万元的罚款真的不是毛毛的雨。然而,证券法的这一处罚规则已经影响了十多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上市公司不应该说资产规模是几亿甚至几十亿,发行新股加上各种再融资可以从资本市场筹集到几亿资金,这并不奇怪。在这种情况下,被顶网罚款60万元并不像拔牛的毛。难怪有如此多的非法活动,如虚假上市、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仅被一再禁止,而且一直持续下去,甚至在照耀着你。
现在看来,处罚力度并没有从60万元大幅度提高到2000万元。但是,如果原来的60万元的处罚不可避免地被深深地烙印,那么,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现在的2000万元将来是否还会遭受历史局限性的困扰呢?这根本不是不可能的。
虽然《证券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与时俱进,但处罚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今后,如果有上亿甚至上亿的上市融资,一笔2000万元的罚款算什么?由于担心出现这样的问题,一些人认为,目前最高罚款2000万元应改为下限,上限不应封顶。在我看来,将上限改为下限可能不可行。毕竟,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一些因违法违规造成的后果不足以触及处罚上限的行为,随意判处死刑可能有“滥杀无辜”的嫌疑,这与立法正义的宗旨相违背。然而,让瓶盖打开显然是正确的。事实上,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比例或危害程度对其进行处罚或加倍显然更为合理可行,这比刻舟求剑硬性规定的上限和下限定额处罚更为合理可行。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人,有必要惩罚他破坏家庭的行为。如果仍然有可能使那些违反法律和法规的人获利,难道这还不足以成为过去的榜样吗?
国际成熟市场经常对涉嫌欺诈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只要上市公司敢造假,他们就会直接因破产受到惩罚。美国的安然就是这种情况。虚增的利润可以被罚款三次或更多次,虚增的资产可以被罚款至少一次以上。如果你伪造了很长一段时间,你不会只被惩罚一次,而是一旦你发现它。你惩罚得越多,你就越重。只有这样才能阻止造假者。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也是如此。一旦发生事故,决不能草率行事。最高罚款可能高达十倍。正因为惩罚如此严厉,国际成熟市场发生安然欺诈等严重违法案件的概率低于一般新兴市场,甚至更低,至少与我们相比是这样。
单靠经济处罚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在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同时,必须将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的退市与对违法违规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相结合。虽然《证券法》已经修改,而《刑法》还没有时间同步修改,但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人来说,以刑代刑会不会成为一种出路?这不是没有担心。此外,《证券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能否真正发挥与集体诉讼机制相当的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消费者保护法》实行1+3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10倍的惩罚性赔偿。资本市场没有理由不引入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否则,如何更好地体现和落实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标题:黄湘源:对违法违规者惩罚不能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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