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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上市的市场化、法制化和便利化,将真正的上市公司交给投资者,向适当的投资者出售适当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从6月15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创业板上市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标志着创业板注册制度试点正式启动。为做好新旧衔接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于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市场接收了被审查企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相关申请。从6月30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上市的市场化、法制化和便利化,将真正的上市公司交给投资者,向适当的投资者出售适当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根据6月12日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简称)。
一是精简和优化发行条件。
提高市场包容性,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是创业板改革的重要立足点。为此,初始发行条件简化为连续经营三年、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基础会计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业务完整、能够独立持续直接向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无重大违规行为等。;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与初始条件一致,增加了两个要求,即最近两年盈利,除金融企业外,期末无大额金融投资。
综合考虑净利润、收入、预计市值等增长指标,允许拥有特殊投票权的公司首次上市,是构建更具包容性的资本市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成长型创新型创业企业进行判断的有力支持。
第二,提高审计透明度。
交易所将披露业务规则、进展、查询和回复(涉及秘密的除外)、上市审核结果和现场查询等。在整个过程中以电子方式对发行和上市进行审查,从而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查的透明度。
相关规定很明确。交易所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文件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首次上市交易审核和向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总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再融资交易所的审核期一般为2个月,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同时,交易所为“小而快”的融资设立了简单的审计程序。
本所相关规定还规定了暂停复核、暂停和终止复核、复核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在发行登记制度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创业板上市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办法》都要求发行人进行更详细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发行人必须结合创业板市场的特点,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充分披露经营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均强调,发行人登记发行证券申请并不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股票投资价值或投资者收入做出实质性判断或担保,也不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保证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进一步压缩了发行人和相关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明确了行政监管部门、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职责,有利于形成“买者负责”、“卖者负责”的理性投资文化。
第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随着新证券法要求的实施,创业板规则强化了监管和法律责任,增加了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创业板推出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均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如有虚假记载、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正常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并严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利润与利润预测差距过大的,发行人应当公开说明并道歉,中国证监会根据情况采取监管措施。相关中介也将受到惩罚。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减持、并购、股权激励等主要职责进行了描述和规范。,并加强持续监管机制。《保荐办法》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持续动态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的要求。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范的监督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同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国证监会负责将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信息纳入证券市场信用档案,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以达到鼓励诚信、惩治失信的目的。
标题:证券日报头版评论: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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